深圳保镖培训公司教你如何合法使用武力

发布时间:2023-11-2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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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保镖,虽然一直强调工作的核心是规避风险,但任何事都不能做到绝对,也就意味着在万不得已时还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武力手段。武力只是控制风险加剧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在我国,私人保镖和普通公民一样,没有任何特权,更没有主动攻击另一方的权利。一旦引发武力冲突,行使武力的手段必须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即正当防卫。

在此,本书引用中国刑法之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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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保镖在实践工作中必须熟知: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非所有的主观防卫都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国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一、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是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是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御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指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具体表现为: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则属于防卫不适时。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和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裹,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案例1]保镖小刘,男,23岁。晚上小刘陪同VIP程小姐去吃饭。伍某和郑某见程小姐姿色姣好便走近挑逗,这时,小刘上前隔离对方并发出警告,然后伍某和郑某灰溜溜地离去,小刘和程小姐继续吃饭。过了一会,伍某和郑某又气势汹汹地回到餐厅,并叫来了王某一起。伍某冲过来就开始对小刘举打脚踢,小刘让程小姐先离开,并一边躲闪一边往后退,然后随手拿起餐厅厨房旁的一把尖刀,刺向扑过来的伍某胸部,伍某当即倒地,小刘乘机脱身。最后伍某因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小刘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小刘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

(1)小刘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伍某等人挑逗程小姐被小刘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所以,小刘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小刘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伍某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小刘防卫时使用尖刀刺伍某胸部,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伍某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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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武力防卫时的限度把握

如何有效控制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并实时把握分寸,一直是中国安保人员感到棘手的问题。如下是在实施武力防卫时的限度把握(引自中国《刑法》)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便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这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特征

如果职业保镖不能把握好防卫限度,很容易导致初衷是防卫,结果却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等法律后果。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以下为防卫过当的具体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四、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五、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很多安保人员容易陷入“正当防卫”的误区。对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属于非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调“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

(8)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