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镖培训公司核心工作|防绑架

发布时间:2023-12-2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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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的含义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故而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之后几乎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动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以扣押人质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案例1]长沙某知名企业的代理董事长阿忠(化名)在去往宁乡产业园的途中,遭伪装成警察的匪徒半路持枪拦截,最后在有着多年刑警经验的司机配合之下,阿忠才得以侥幸脱险。后调查得知,绑匪熊某纠合冯某、孙某,驾驶一辆带有警用标识的捷达车在长沙县星沙镇一直尾随被害人阿忠乘坐的路虎越野车,后趁其停车之际,三名动匪佯装为某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其盘问,准备伺机劫持阿忠,但被路虎车司机刘某识破,绑匪劫持未果后逃离。

三、绑架行为解析

()事先物色

事先物色是指绑匪提前确定绑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针对当地或外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人群,以企业老板为主。绑匪确定目标后,一般通过跟踪、守候的方法获取事主生活规律、兴趣爱好等方面的信息,然后采用强行劫持等手段实施绑架。

(2)针对网友等普通人群,采取约会的方式诱骗网友等人实施绑架。

(3)针对竞争对手、恶意欠债、欠薪的人员,犯罪嫌疑人有的将绑架的对象定为债主、竞争对手本人,有的则指向其子女。

()随机物色

随机物色是指绑匪在街头随机寻找绑架对象。随机物色不代表没有选择,更不等于盲目选择。

(1)以“车”择人。在饭店、酒吧、歌厅等场所附近物色高档车辆,进行守候,趁车主打开车门之际侵入车内实施绑架。

(2) 路边择人。犯罪分子结伙驾车在路边物色单独行走的男女,伺机强拉入车内,到偏僻的地带洗劫、控制当事人,并向其家人勒索财物。

(3)诱骗绑架。犯罪分子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复杂场所,以外地涉世未深的男、女青年为主要目标,采取接站、介绍工作等欺骗手段进行绑架。